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019981********,汉族,高中文化,外出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邱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月22日被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 2019年1月31日被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驮着杨某乙从香城固镇**村南行驶上邯临公路,沿北线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时,与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在此事故中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文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牛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受害方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痕迹检验报告、尸检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睢景全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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