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_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镇**街**栋**室,现住**镇**街**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新晃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赵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赵某某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湘******小型汽车自邵东市邦盛凤凰城开往华电星苑,行至邵东市**道**附近地段,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重伤,被害人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邵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次日凌晨到邵东市**队投案。并于2020年7月2日与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赵某某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一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及被害人赵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补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申请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酒精含量测试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邵东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甲
检察官助理:李某乙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3页,补充证据1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蔡某某。
5.鉴定人名单:宁某某、刘某某、谢某某、万某某、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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