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号渝C9****轻型仓栅式货车从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沿国道212线往燕窝镇方向行驶。当行驶到燕窝镇炉山村5组附近路段时,因向右避让对向行驶车辆,忽视观察右侧路况,撞到右侧路边行人秦某某、董某某,造成秦某某颅骨骨折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董某某肋骨骨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因而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喻世成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合川区**小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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