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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F0****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唐某甲、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唐某乙、邹某某等人,沿重庆市开州区金峰镇青山村村道由青山村11组往青山村1组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青山村胡某某家路段时,因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确保安全行车,致使车辆驶出道路右侧并侧翻,造成唐某甲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唐某乙、邹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唐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特征。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120电话,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仍置于民警控制之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对唐某甲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唐某甲近亲属及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学诊断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对被害人唐某甲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唐某甲近亲属及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舒  城

检察官助理 赵杨伟

                             

                                 202058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573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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