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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1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街道****户籍地酉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31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渝D**号小型轿车沿酉阳县桃花源大道南路由城北往城南方向行驶,途径民族小学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碰撞并碾压行人王某甲、王某乙,致王某甲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及王某乙受伤。经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领条等书证,证实了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杨某某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杨某某系自首等;

2.证人白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杨某某驾驶车辆经过民族小学路段,将一老人和小孩撞倒在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杨某某驾驶轿车经过民族小学路段将老人王某甲和小孩王某乙撞倒,导致王某甲死亡、王某乙受伤;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某甲系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等;

5.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案发后杨某某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丽

检察官助理:张媛媛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本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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