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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甘KW****号“吉利”牌小轿车,由外纳镇透防村武九高速一标段驶往透防街方向,行驶至国道212线470公里+350米(武都区外纳镇透防村)时,将路边的王某某撞死后驾驶车辆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石建春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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