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陇川县**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陇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1日17时0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X214线与G556国道交岔路口(G556国道K238+19米)时,与凹某驾驶云******号电动自行车载乘客小英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凹某、小某二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主动报警投案。经陇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勘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凹某、小某不负有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青霞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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