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9日10时45分,杨某某在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无证驾驶陕H****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345国道行驶至1507km+150m(商南县**镇太吉嘉园小区)时与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甲发生相撞,致杨某某、李某甲受伤,陕H****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李某甲经商南县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8日14时40分许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二轮摩托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在行径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遇行人李某甲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未避让,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110警情信息、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村部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办案说明及贫困户平台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冀某某、李某乙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玉进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商南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609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