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江头镇**村委会**号,现住韶关市浈江区**里**路**路**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3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19时0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粤F6N****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广东省韶关市北江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北江路枫景园附近路段时,与由西往东方向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的行人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华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当即逃离现场,被害人华某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2月3日,公安民警在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前进路**苑**座**号店铺内将其抓获归案,同年12月31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4402041201900001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积极向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浈江交警接处警110处警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宣布认定记录、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款收据、调解书、刑事谅解书、赔偿和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邹某某、周某某证言笔录;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指认;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文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韶关市浈江区**里**路**路**号;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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