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二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浙江******有限公司驾驶员,现住龙游县浙江******有限公司宿舍(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浙J5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龙游县城南开发区浙江******有限公司前往城北开发区。当日16时35分许,其驾车途经城南开发区汇达路18号门口路段时,未确保安全驾驶,与推行二轮自行车横过道路时未确保安全的被害人赖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赖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鉴定,赖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胸、腹腔器官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赖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将保险公司赔偿款558509.84元作为经济损失支付给被害人亲属,并在浙江******有限公司的帮助下另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2万元(均已支付),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行驶证、过磅单、调解书、谅解书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严重超载,酌情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土林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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