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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罪)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1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宁河区津芦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津芦公路33公里加200米处,恰遇行人马某某由北向南横过马路,杨某某驾驶车辆前部与被害人马某某身体左侧发生接触,造成马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1mg/100ml;马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保良

检察官助理:赵艳锋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杨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一册,共计1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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