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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罪)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30岁,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打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号“北斗星”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冠亚星城西门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验、检查笔录;2.鉴定意见;3.书证;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赔偿谅解后,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磊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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