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15〕1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4年6月7号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406211984********,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3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1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08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皖******号南骏牌重型自卸货车,由濉溪县韩村驶往涡阳县,当日6时许,由东向西行驶至涡阳县**街道**路段处,因违反规定掉头,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皖******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及乘车人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涡公交认字[2014]第1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金保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及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赔13万元)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发生交通事故时形态、法医学尸体检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广杰

2015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