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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路街道**村**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0日,因不需要继续羁押,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平吴路由南向北行至平吴路莱州市**街道**村**处,与前方行人徐某某相碰撞,造成该车损坏,致徐某某伤,徐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徐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丽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路街道**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_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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