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未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村。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黑色钱江250二轮摩托车沿盂县步行街西侧道路由北向南行至北侧步行街79户云南过桥米线门前路段,与饭店门前玩耍的郭某某接触肇事,致郭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盂县交警大队事故科责任认定,在此事故中杨某某负全部责任。经山西省盂县公安局司法鉴定结论为:郭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体尿样、唾液毒品检测报告、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瑞琴
检察官助理 毕晓丽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