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2********,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2时2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鄂A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从本市庙头镇人四村村级公路驶入汉蔡公路左转弯时,遇被害人王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本市马口镇开往庙头方向,行至该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甲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引起颅内出血,压迫脑组织,造成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机动车和驾驶证及查询信息、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被害人身份信息、送达回执、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687****;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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