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介绍卖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105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水湾路威华俱乐部介绍王某某、苏某某两名卖淫女卖淫,约定卖淫一次收取嫖资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杨某某从中提成人民币500元。2020年4月21日凌晨0时许,王某某、苏某某、盛某某、赖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水湾路喜发酒店卖淫嫖娼时被当场查获。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杨某甲、王某某、苏某某、盛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3.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等书证、物证;4.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莲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