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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介绍卖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4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南县**乡**村**村民小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卖淫女雷某某、唐某某到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卖淫。雷某某、唐某某接到杨某某的推介后,去到上述酒店的房间内,与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20年3月30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城**街**号抓获被告人杨某某,扣押其一台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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