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71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足疗店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介绍吴某某(女,30岁,安徽省人)、武某某(女,29岁,河北省人)向金某某(男,17岁,北京市人)、张某某(男,18岁,北京市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租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等11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管庄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璐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预审案卷5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随案移送:手机1部;
7、本案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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