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现住陆良县**街道**居委会出租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陆良县城开发区,介绍付某某、“燕子”、“小薇”等人多次卖淫,每次收取五十元不等的介绍费,获利几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付款记录、微信图片及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付某某、戚某某、赵某某、余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电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介绍三名卖淫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华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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