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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介绍卖淫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单元****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绰号“二姐”),通过微信通知朱某某和熊某某两名卖淫女到本市青羊区****宾馆卖淫。后在该宾馆内,朱某某和熊某某分别与嫖娼人员聂某某、陈某某发生性关系。次日0时许,民警在该酒店内将以上卖淫嫖娼人员挡获,并对以上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天府新区**大道******单元**号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世川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函壹份,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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