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栋**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甲给嫖客李某乙在红花岗区帝景世尊酒店从事卖淫嫖娼活动;2019年11月14日杨某某介绍了卖淫女余某某给嫖客梁中在新蒲新区皇朝大酒店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嫖客李某乙、梁某某,卖淫女李某甲、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谋利为目的,在嫖客与卖淫女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勇
检 察 官:李明江
检察官助理:吴复卫
检察官助理:闫卉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卷贰拾肆册、量刑建议书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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