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号码513030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4月1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依靠同案人侯某某(已判决)组织的介绍卖淫团伙资源从事介绍卖淫牟利,先由杨某某自行到各个酒店去发放招嫖的小卡片,再通过侯某某中间介绍卖淫者为杨某某接揽生意。2019年1月2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侯某某中间介绍,由杨某某驾车接送将卖淫者陈某某介绍至福州市台江区**酒店**房间内(经查嫖客为廖某某,已行政处罚)进行卖淫活动,事后卖淫女陈某某将600元嫖资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杨某某;2019年1月31日23时20许,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侯某某中间介绍,谭某某(侯某某介绍卖淫团伙人员,已判决)驾车接送,先后两次介绍卖淫者许某某(“宝宝”)至福州市仓山区**酒店(嫖客身份待查)及**路**酒店**房间(经查嫖客为张某某,已行政处罚)进行卖淫活动,事后先由谭某某向卖淫女许某某代收嫖资,谭某某再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两次将320元嫖资转给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榕公(治)指管字【2019】004号指定管辖决定书、(2005)马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2019)闽0103刑初444号、266号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许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杨某某、侯某某、谭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同案人谭某某、侯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许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廖昌明的辨认笔录;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 榕
检 察 员: 苏珺珺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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