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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63********,瑶族,本科文化,退休职工,住怀化市鹤城区**路**号**栋**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5月3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搭乘车牌号为湘N0J8**的9路公共汽车,该车沿怀化市鹤城区锦溪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行至锦溪北路与迎丰路交叉口铁路桥洞路段时,因该车司机陈某某未按规定在迎丰市场站台停靠,被告人杨某某遂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在车辆继续行驶且有其他乘客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两次抢夺该公交车方向盘,致使该车失控撞上道路路沿,并造成车辆损坏。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舒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公共汽车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烜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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