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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传授犯罪方法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19〕9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社区**区**路**号**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被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先后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12日退回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2017年开始,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大道**城**栋**号成立**工作室,先后雇佣被告人王某乙负责**工作室日常考勤、任务分配和人员管理,雇佣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尹某甲、黄某某、韩某某以及某某甲、赵某某、胡某某、尹某乙、陈某乙、罗某某、某某乙、龚某某(上述八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文员组、项目组文员,由文员组负责验证虚假司机、乘客账户信息、统计跑单量、统计加油量等工作;由项目组负责通过操作虚假司机账号、虚假乘客账号在软件上虚拟跑单,并按照“短单”、“绕路”、“长单”等方式,增加订单总金额,并通过客户投诉、国际卡预付等方式骗取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行垫付订单金额到虚假的司机账户中。

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将个人总结的虚拟跑单的绕路骗取**公司资金的诈骗方法以人民币12500元的价格传授给王某甲,并且在王某甲的**工作室实施诈骗期间,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收取了维护提成费用共计人民币11872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经代为退缴了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照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

4.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雪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社区**区**路**号**栋**房,电话:1375505****、139731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七册及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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