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乡**村委会**村**号,现住盈江县**镇**号**房。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1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1时,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自己患有****的情况下,在盈江县**镇**大酒店**号房间向沙某某卖淫一次。后被告人杨某某在盈江县**镇**大酒店前台大厅门口被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OPPO粉色手机一部、钥匙一串,在其房间内一个红色钱包里面查获人民币100元,此人民币即为其卖淫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自己患有****的情况下,从事性交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本院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0880****。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宗1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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