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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伪证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85********,汉族,大学文化,系哈尔滨**有限公司站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伪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伪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5月1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公安机关在向被告人杨某某取证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时,杨某某故意作虚假证明,谎称2013年10月18日刘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43号报达海景房销售中心指挥孙某某和自己将哈尔滨报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牌匾及灯箱拆除。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及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除认定刘某某推移沙盘行为之外,还采纳了杨某某的证言,认定刘某某配合杨某某、孙某某拆除报达公司牌匾及灯箱,致牌匾、灯箱损坏,刘某某因此被判处刑罚。后在追诉孙某某及刘某某案再审过程中,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承认自己在刘某某一案中作虚假证明。2018年9月28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指挥杨某某、孙某某拆除报达公司牌匾及灯箱,造成损失人民币20,63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刘某某无罪。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俊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自发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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