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贺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贺兰县**镇**村**社。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30分许,贺兰县公安局民警在贺兰县金贵镇人民政府门口设卡检查车辆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所驾驶的宁A****2白色奔驰轿车后备箱内存放有不同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26枚、高(中)等院校毕业证25本、技师职业资格证29本、专业技术资格证12本。杨某某供述上述印章、证件等均系其于2016年11月起经营宁夏**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时,为了公司投标使用从网上购买的,但均未使用过。2018年12月其公司注销,遂将印章、证件等藏匿于公司办公室抽屉内。2020年9月22日其将上述物品转移至车后备箱内准备销毁。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杨某某所驾车辆后备箱内扣押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专用章”、“贺兰县金贵镇联星村村民委员会”印章与所属单位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经查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扣押的25本毕业证中,22本高等院校毕业证未查询到与毕业证内容对应的信息,3本非高等院校毕业证无法查询。经查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扣押的41本资格证中,39本未查询到与资格证内容对应的信息,2本因缺少信息无法查询。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保某某、闫某某、强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制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并非法制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 宝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证印章、毕业证、资格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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