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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 住卢氏县。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诈骗罪, 2019年12月28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为了免予缴纳高速通行费,在南阳市西峡县将其身份信息、照片和卢氏县居民宋某某的身份信息提供给他人,以六百余元的价格联系他人办理了编号为**-****、姓名为“宋某某”的“**”的**证和编号**-**** 、姓名为“杨某某”的“**”的**证。后被告人杨某某其利用该购买的国家机关证件相继通过河南省多条高速公路,借假**局工作人员身份,免交高速通行费303次,费用为12940元。2020年5月14日,河南省**厅认定杨某某所办证件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证件1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身份信息、照片用于伪造和购买所伪造的河南省**厅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检察官助理:李飞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氏县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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