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731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住玉林市玉州区**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为了办理自己小孩及他人的小孩非正当入学,其于2015年至2019年提供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给一名微信昵称为“平某某”的女子,并要求该女子伪造符合其要求的相关学校地段的户口本,期间共伪造了33本符合相应学校入学条件的假户口本。具体如下:2015年左右,被告人杨某甲提供其儿子颜某甲的户籍信息给“平某某”,并要求“平某某”伪造了符合玉州区**小学招录条件的1本户口本;2017年杨某甲提供了黄某某、阙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杨某乙等6位孩子的户籍信息给“平某某”,并要求“平某某”分别伪造了该6位孩子符合**小学招录条件的6本户口本;2018年,杨某甲提供其女儿颜某乙的户籍信息给“平某某”,并要求“平某某”伪造了符合**附中招录条件的1本户口本;2019年,杨某甲提供相关户籍信息给“平某某”,并要求平某某分别伪造了晏某某等23名小孩符合**小学招录条件的23本假户口本、伪造了杨某丙等3名小孩符合玉州区**小学招录条件的3本假户口本、伪造了邓某某符合**附中招录条件的1本假户口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提供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给他人,并要求他人按照其要求伪造户口本,以用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共伪造了上述33本假户口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伙同“平某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凌茂锋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文移送。
3.柒本假户口本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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