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10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30324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承接余某某(另案处理)的购买伪造的毕业证书3本的业务,并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伪造的毕业证书。何某某通过微信向贺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上述毕业证书,后贺某某等人在苏州市吴中区**街道**国际**幢**室伪造分别盖有“嘉兴市秀水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印章、“温州市城乡建设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印章、“杭州市余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印章的毕业证书3本,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余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验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庆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