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鹤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79********,苗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湖北**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鹤峰县**乡等两个乡镇2014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第一标段(**片)的工程项目,其恩施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将该项目口头发包给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施工建设,并委派田某某专门负责保管、使用由分公司雕刻的“湖北**集团有限公司鹤峰县**乡等两个乡镇2014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第一标段项目部”印章。2017年12月,该工程全面竣工。在工程施工建设期间,因项目部印章需审批使用,手续麻烦,被告人杨某某为图使用方便,在明知自己无权制作该项目部印章的情况下,先后私自雕刻4枚项目部印章供其使用。2018年下半年,因私刻的印章引发民事诉讼导致案发。

被告人杨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枚印章(照片);2.户籍证明、举报书、到案经过、领条、承诺书、借条、欠款明细、民事诉讼状、爆破技术服务协议、欠条等书证;3.证人田某某、卢某某、唐某甲、唐某乙、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湖北**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的陈述;5.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鄂公鉴[2019]386号鉴定意见;6.讯问视频光盘4张;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刚

检察官助理:赵丹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鹤峰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