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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伪造国家公文、印章案)_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住木兰县****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经木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竞选村主任之时,伪造18张哈尔滨市**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递交村民选举委员会,使用其换得18张委托票对自己进行投票选举,并当选村主任。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伪造的暂住人口证明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哈尔滨市**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于某某、胡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骗取选票为自己投票并当选村主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1.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2)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2.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张春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龙江省木兰县**镇**村;

2. 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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