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朝阳**宿舍**栋**房。因涉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系原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雷锋派出所协警。2019年8、9月份,雷锋派出所处理黄某某等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时,黄某某等三人家属通过张某某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误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能办理取保候审事宜,遂向被告人杨某某提出请托,请求帮忙办理黄某某等三人取保候审事宜,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办理取保候审的职权,仍以此为由收取黄某某等三名家属共计人民币73000元的钱款,并收取香烟、月饼和土鸡等礼品。事后,黄某某等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另,公安民警在侦查案件中从被告人杨某某的裤口袋内搜查出伪造人民警察证一张,被告人杨某某称该警察证系其在长沙市火车站附近花钱找人伪造,并在平时工作中使用。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黄某某等三人共计人民币730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6、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一璇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七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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