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获取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某某(另案处理)居间联系他人后提供自己的照片及身份信息,伪造编号为J371702-2011-******的结婚证一张,后杨某某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东街**号院**号楼**层**单元**商品房一套。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觅子店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证复印件、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婚姻登记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家庭购房申请表等;2.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