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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单元****门,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添加一个可以制作假证的微信好友。被告人杨某某通过这名制作假证的人办理一个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该假证上面印章字样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从业资格证专用章(11)”,经四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认定该《道路运输证》为假证。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四平市使用此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车进行营运活动。

经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认证,原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是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抓获经过、假冒道路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关于吉C****号出租车驾驶员杨某某持伪造《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用于驾驶出租车进行营运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臣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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