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1********,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山东****有限公司员工,住费县**街道**村**组**号。2019年4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原驾驶证被吊销。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张贴办理假身份证件的广告,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人C1型假驾驶证。2019年10月24日11时许,杨某某驾驶鲁******号荣威牌轿车经过费县梁邱镇郝家村交警检查站时,向执勤民警出示购买的假驾驶证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购买的驾驶证;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费县**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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