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现住临沭县**新区,农民。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2013年左右到临沭县车管所补办同村村民杨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后将杨某甲的照片更换为自己照片。2018年6月22日晚上22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持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行至临沭县**街**路交汇处时,被临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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