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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为广东省揭西县**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本案于2019924日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院批准逮捕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计三十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街**巷**号**房,通过QQ联系同案人廖某某(另案处理),向其微信支付人民币200元,购得10647条公民个人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

2.到案经过、QQ聊天记录、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廖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炜

2020420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华为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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