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7********,壮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乡**村**屯**号,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乡**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河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河曲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网络赌博平台将他人银行卡信息截图后,以每条5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QQ向好友“某某甲”(使用人李某某,李某某已被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某乙”等人出售,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813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Y85A、华为P30pro手机各一部;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某某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河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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