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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9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临时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让其上线袁某某帮助查询公民的手机号信息,并将查询到的手机号信息贩卖给王某某等人从中牟利。经统计,被告人杨某某向袁某某微信内转款共计31647元用于查询公民信息,收到买家王某某等人购买公民信息款共计36617元,从中获利497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赃款2万元。

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蔚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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