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系曲靖市麒麟区**百货**楼的“****”**部的经理,为开展业务,从一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处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到10万余条曲靖各个小区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上述信息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19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证据卷拾柒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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