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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19〕163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在从事人才中介工作的过程中,为方便开展业务,使用账户(ida@xrjc.cn)登录猎头搜网站(网址:http://www.lietousou.com),为获取网站积分用于下载公民个人信息供其联络使用,被告人杨某某在该网站上传了“百度外卖事业部研发中心”、“宝洁中国全国通讯录”、“保利地产广东”等15个包含公民姓名、任职公司、任职部门、职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文件供他人下载。经鉴定,上述15个文件中包含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共计25175条。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现场等物证(照片)。

2网站信息截图等书证。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作深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光盘16张。

3、缴获的小米牌手机1台、三星牌主机显示器一体式电脑1台,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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