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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5日至8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多次窃取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大厦**层**)保存的个人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288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杨某某劳动合同等;2.证人证言:宁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  磊
代理检察员:  李世家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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