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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2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猎头搜”网站(网址:www.lietousou.com)上注册用户名为“1106******@qq.com”的会员帐号,并通过“猎头搜”网站上传、发布“京东名单1w+”、“爱奇艺5000人”、“滴滴2015年2000人”、“平安万里通最新名单”等包含姓名、电话、职位等内容的公司内部通讯录,非法提供给他人下载使用,以赚取会员积分用于下载其它会员上传、发布的公民个人信息,所下载信息均用于其在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时帮企业寻找中高端人才。其中,被害人凌某某被侵害时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

经调取“猎头搜”网站服务器数据,并统计: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猎头搜”网站未经许可上传、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文档7份,其中5份为在该网站下载后直接上传的文档,另有2份为自行收集上传的文档。上述自行收集上传的文档共涉及公民个人信息374条,被不同ID用户下载共计37次,累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380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蔚

检察官助理:余钢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卷一册、光盘七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关于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指定管辖的批复》1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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