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6********,汉族,本科文化,住福建省仙游县**镇**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9日福清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为经营电商需引流客户、推送广告,遂在一论坛网站上以约人民币5元的价格向向某某(已判决)购买一个名为“2000.rar”的内含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压缩包文件,后被告人杨某某将上述文件下载保存在其UID为1299853090的百度网盘内,并尝试添加其中几个微信号但未添加成功。2019年11月5日,民警在福建省仙游县**镇**街**号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并在其使用的百度网盘内提取并扣押上述“2000.rar”压缩文件包。经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压缩包文件内11个后缀名为csv的文件经筛选去重,结果为19842074条数据。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百度公司调证、人员基本信息、百度网盘信息、操作日志、淘宝店铺信息截图、支付宝账号信息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原始文档、百度网盘注册信息、登录日志、网盘目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共计19842074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玲
检察官助理:李琳
2020年4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1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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