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510922198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辩护人余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互联网上架设域名为“www.bao****.com”、“www.fengy****.com”的小说网站,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采集器”(一种可自动复制小说的软件)大量非法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并在其小说网站上发布,并通过植入广告获利人民币851000元。
经司法鉴定,该小说网站中有665部电子文字作品与被害单位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子文字作品具有相同名称,且内容相似度在70%以上,存在实质性相似。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退出人民币40万元,赔偿被害单位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数量合计在五百部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晶晶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