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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公诉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镇**村**队**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5日至9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22日至8月6日、在2019年10月6日至10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中国银行双滦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907130735573),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后期增额到15万元。杨某某收到信用卡后进行刷卡消费,截止到2018年5月14日,透支该信用卡本金149975.57元,逾期利息51679.34元,共计欠款本息人民币201654.91元。中国银行双滦支行陆续10次电话催收,2次上门催收后签订《中国银行信用卡欠款还款通知书》,但随后其将留存在银行的电话关机,逃避追索。至今杨某某未归还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理信用卡申请表手续、银行流水、催收情况、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郭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149975.57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成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承德市双桥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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