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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0********,大专文化,住茂名市电白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19日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23004********)并对该卡申请人民币30万元的临时信用额度,用于办理消费分期还款业务。杨某某最后一次还款日期是2014年4月30日还款20000元。工商银行银行卡中心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向其催收透支款,且催收时间已超过三个月,截止2014年10月25日,持卡人杨某某尚欠该行分期还款本金109147.72元。2014年12月26日,杨某某主动还清全部透支款息。2015年12月8日,杨某某到茂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超过三个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886****;

2.本案卷宗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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