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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51967********,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应陈某某(另案处理)的邀请到深圳市合谋盗刷他人银行卡购买黄金。二人约定,由陈某某提供银行卡和密码,杨某某去到商场进行刷卡购买黄金,事成之后杨某某可以获得部分好处费以及按照刷卡金额的2.7%的利益分成。

次日17时许,杨某某去到深圳市宝安区**百货有限公司**珠宝店以单价393元每克购买1600余克金条,按照约定使用陈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和密码在该商场**楼收银台刷卡支付了人民币628962元,致使被害人冯某某在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理财白金卡(卡号:43406231********)期间被跨行其他渠道消费了人民币628962元。随后杨某某搭乘摩托车离开商场,后搭乘小汽车离开深圳,并在高速公路上将前述银行卡丢弃。

2020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丹红

检察官助理:曾旻莉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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